向*禄(522401********59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1月11日15时30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车架号为LWAPGKL3XJA800060的燃油二轮车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街至轻纺路段处时,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2024年01月24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LWAPGKL3XJA800060的燃油二轮车辆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190号)、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