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5202211999****4876,于2023年09月15日05时32分,驾驶车牌号为贵BJU150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杏花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罚款1700元,记15分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2260121276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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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