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花 (身份证号码(330324********768X):
你于2023年11月13日17时40分,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97040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3日17时4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鲁LT5838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至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61号前,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085);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35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驾驶证协查函回函、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五百二十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