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敏(身份证号码362228********4436):
你于2023年11月27日08时41分许,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777904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一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11月27日08时41分,你驾驶牌号为浙AYU2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汤家桥北路新浦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二百二十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郑警官 警号131117;
联系电话:0577-88396015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