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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1-03 15: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5221281*******3555):

你于2023年12月03日实施了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涉嫌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白象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03日02时50分,你驾驶车架号码为LGMDVGYC3N1701448,车架号码为10ZW6064318YA☆SJ210303390☆的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行至乐清市北白象镇桥万线张家湾村地段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ZJ)(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标准值为80mg/100ml)(60321);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19019)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涉案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你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于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18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88,联系人: 万警官、赵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