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炬(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1110)
你于2023年11月19日实施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代码10439),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6990337390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9日16时15分许,驾驶浙CA9118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温州商学院南校区前路段,左驾方向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辆左驾与左边车道上由朱瑞敏驾驶的浙C950SZ号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你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身份证明、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第330304420230031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洪警官 警号130303;张警官 警号131106;
联系电话:0577-86283386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