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尹*华)
日期:2024-01-03 17: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尹*华,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421126********4796,于2023年10月23日07时51分,驾驶号牌为湘F6P94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瞿溪街道信达街与迎凤路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7分。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32050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