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500223*********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廖*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月9日16时41分许,廖*驾驶号牌为CN869588的电动自行车途经平阳县麻步镇大桥路46号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廖*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廖*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