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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叶*英)
日期:2024-01-31 16: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叶*英,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422241998****013X,于2023年11月8日8时24分,驾驶车牌号为青田253356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百里路勤奋路口处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22601240124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97310    联系人:郑警官  徐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