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丁*康)
日期:2024-01-04 11: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丁*康 身份证号码:411521********8972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16日21时35分,你驾驶号牌为RA03667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瑞枫线段-24公里20米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