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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 余*明 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1-04 12: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余*明(居民身份证:512322********7551):

本单位于  2023年11月22日受理的余*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3年11月22日20时3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R5P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罗东南街658号对面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3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处罚依据):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10日后视为送达,送达后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龙湾公安(分)局 王警官、朱警官,联系电话0577-86631073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