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身份证号512322********755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22日20时3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R5P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罗东南街658号对面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3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记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86636900 , 联系人: 王警官,朱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 年 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