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步(330327********74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2月17日13时52分,你驾驶浙C5XE10 小型轿车,在龙港市象南村沙场附近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壹仟伍佰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