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义(3303241956****0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05日19时25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S25WF8J2P1000769的电动三轮车辆行至永嘉县南城街道下塘水闸前,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你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你已取得C1驾驶证。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检验鉴定,无号牌车架号为LS25WF8J2P1000769的电动三轮车辆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温汽学【2023】车检4004号)、现场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酒精)、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2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259110,联系人:徐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621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