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海(身份证号码330382********2636):
你于2023年11月21日09时46分许,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78856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一中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11月21日09时46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9J8W9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学院西路附二医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电话通知记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如有拘留,可在拘留期间委托他人代为缴款。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郑警官 警号131117;
联系电话:0577-88396015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