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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项*华)
日期:2024-01-05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项*华 身份证号码 :330325********651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07日10时0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RA062619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湖岭镇大同村湖光南路1号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753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孙警官、刘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岭交警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