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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张*钗)
日期:2024-01-05 16: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钗(身份证号码330325********7419):

现查明你于2023年9月20日10时19分许,驾驶浙C02EC9号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永嘉收费站(杭州方向)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现场照片、过车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我单位已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温龙公(高)行罚决字〔2023〕04087号。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877066,联系人:冯警官 何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