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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德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10 17:2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德(身份证号码:330381******6713):

你于2024年8月24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8mg/100ml)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6501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8月24日21时18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C72A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娄桥街道安桐东路32号旁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8mg/100ml)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28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资料、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21]33030423011163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