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朋,性别:男,准驾车型:A1A2E ,身份证号码:341282********0310 ,于2024年08月09日05时03分,驾驶机动车在104国道西线-1932公里400米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依法作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330381230140443)。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77-65475659,联系人: 董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