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依法撤销转让登记,未收缴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所有人
撤销时间
小型汽车
浙C017GC
陈*特
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