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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秦*明)
日期:2024-10-12 17: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秦*明,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110221970****7052,于2024年08月01日21时03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K15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梧慈路东经一路路口,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秦*明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秦*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13]3303002100356454号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0]3303022600834301号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秦*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秦*明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秦*明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3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9月27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1343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