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勤(身份证号330304********0318):
你于2024年9月6日20时20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0734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温州市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
现查明你于2024年9月6日20时20分,驾驶牌号为浙JR98Q2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百里西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民警拍摄照片、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8597310 联系人:吴警官 伍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