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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对张*阅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15 14: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阅(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1990):

你于2024年09月15日09时00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89036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2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9月15日09时00分,驾驶牌号为苏EXK758(悬挂号牌为浙CFN1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锦绣路与府西路交叉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2341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协查回复函、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邵警官 031329  胡警官 031498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20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