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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楷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17 10: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楷(33032919******07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12日09时3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GS37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泰顺县罗阳镇锦绣华庭红绿 灯前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 ,被民警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员查档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车辆信息、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 200元并收缴机动车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 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并收缴机动车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677579,联系人:蔡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