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林*新 身份证号码:330329********3932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20日09时48分许,你驾驶牌号为义乌1157067(测试车速为35.2km/h)的电动自行车,途经瑞安市瑞湖路虹桥北路路口处时,你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温汽学〔2024〕车检2003345号)、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