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华 身份证号码:500106********6121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04日16时40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F1406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罗阳大道马鞍山交叉路口处时,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20元的处罚,记18分。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