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身份证号码362527********1112):
你于2024年08月16日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567776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你其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温金公路114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8月16日09时31分,你管理的号牌为浙CF9H0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教场新路14号前处因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民警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五十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郑警官 警号031441;吴警官 警号031373;
联系电话: 0577-8878135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14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