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1975****2518,于2024年08月05日20时22分,驾驶车架号为LAAAAKJB8F2301637的(悬挂伪造的号牌为浙CGY06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下沈线与330国道交叉口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2954)、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97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GY068)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5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9月27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41341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