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身份证号码5103221992****3110):
你于2024年09月15日20时37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8M056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双南线金竹高架桥下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你无号牌、车架号码为8M056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885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