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肃,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115281981****1617,于2024年08月21日20时23分,驾驶无号牌(悬挂号牌浙CEC893经鉴定为真牌且达到报废标准)车架号码为LZSHDNZG8L8014091的三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江滨东路进杨府山东路西104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上述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法作出一千七百元罚款的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26994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26994号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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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