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勇(身份证号码:513028********9473):
你于2024年08月09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号牌为浙CRP32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1523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六中队接受处理,2024年10月08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1523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四大队六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