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根,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36220219******721X,于2024年08月16日07时24分,驾驶车辆号牌为浙C9050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六虹桥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22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330300210080246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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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