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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豹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22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豹,(330326********3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08日16时4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平阳0768867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京岚线1972公里290米,即平阳县昆阳镇九凰山隧道内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加装储物箱体及加装副鞍座,更换电池、更改限速,关闭车速提示音);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