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相,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3527********1632,于2024年08月21日09时51分许,驾驶悬挂牌号为浙CAP6507的小型轿车行至划龙桥路与南浦路交叉口处,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1625)违法行为被我大队电子监控抓拍。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附件2:送达方式确认书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孙警官130990 陈警官031286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0月 23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