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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燕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24 16: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13日21时04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KQ9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嘉县三江街道虹三线启灶村路段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当日现场对你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其他图片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KQ9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KQ9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7336101,联系人:高警官  李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180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