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芳,男,准驾车型:E,身份证号码:432823********2411,于2024年07月15日16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KHC43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双堡西路与翠柏路交叉口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期止2023年10月8日 )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450元。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08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02100801035号 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季警官 031795;徐警官0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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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