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03日21时34分许,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浙CWH6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南路东联村动车桥下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浙CWH6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人车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7336101,联系人:高警官 李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180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