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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邹*青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16:2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邹*青(身份证号码362527********2213):

你于2024年08月18日18时06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0A2L2的小型面包车行至瓯海大道与牛山南路交叉口处,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四中队民警于2024年08月20日联系你并与你确认了交通违法行为后开具编号为330304399215746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了机动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8月18日18时06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0A2L2的小型面包车行至瓯海大道与牛山南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身照片、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031795、黄警官 031792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