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芬(身份证号码330323********4520):
你于2024年09月05日实施了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59095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你其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温金公路114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9月05日17时14分,你管理的号牌为浙C833EU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涌金花园南门前处因实施了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民警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五十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郑警官 警号031441;吴警官 警号031373;
联系电话: 0577-8878135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114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