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身份证号码342125********8211):
你于2024年08月17日17时18分,驾驶无号牌(自编号为4418370)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大道与瓯越大道交叉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154822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你驾驶的机动车。2024年10月21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154822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车辆强制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购车纳税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四大队四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