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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潘*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0-29 11:11 浏览次数:17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潘*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06日15时51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K39K0小型轿车行至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交警队门前路段处,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浙CK39K0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你驾驶浙CK39K0小型轿车时驾驶证状态未逾期未换证。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人车照片、其他图片资料、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执法记录仪视频、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336101,联系人:高警官  李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180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