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陈*利 身份证号码: 330325********5414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9日9时58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浙C89C6S的小型轿车,行至瑞友线藤岙加油站附近处,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你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你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81732,联系人:蒋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马屿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