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斌(身份证号码511226********2795):
我单位委托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对摩托车号牌(后牌一片)号牌号码浙CRG213进行了检验(测)、鉴定,检验(测)、鉴定意见是此号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的相关要求及工艺特征,属于浙江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所制作的号牌。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鉴定意见复印件公告送达给你。你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郑警官 警号131117;
联系电话:0577-88396015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57弄7号
附件1: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
附件2: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