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林*博 身份证号码:330381********415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15日17时24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浙CB5E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G322马屿镇净水村路口处,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改装排气管)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通知记录、车辆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车辆恢复原状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81732,联系人:蒋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马屿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