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身份证号码520203********5950):
我队聘请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相关人员对悬挂牌号为浙CW009的二轮燃油车的车架号码与发动机号码 进行了检验(测)、鉴定,检验(测)、鉴定意见是悬挂牌号为浙CPW009的二轮燃油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有改动,显出的号码为“LYFTCJPD3P870018”;发动机号码有改动,显出号码为“P8□□□□18”(“□”表示无法辨认)。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检验(测)、鉴定意见复印件传达给你。你对本检验(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测)、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测)、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孙警官130990 陈警官031286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附件1:检验(测)、鉴定意见复印件(温宏顺所[2024]痕鉴字第1845号 )
附件2: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