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身份证号码3408251970****4511):
本单位于2024年09月20日受理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2024年09月20日16时36分,你驾驶悬挂伪造号牌为浙C63580(经鉴别)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在南白象街道瓯越大道万象城前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113)、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2420号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告知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