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42129********6813,于2024年08月09日19时5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KCL6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时悬挂浙CTK289号牌)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东瓯大桥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TK289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浙KCL6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TK289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报废的机动车,罚款4000元的处罚。2024年09月27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21265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4000元和编号为0070801、0070802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对你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报废的机动车,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