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4〕第3303002100804362号
邵*根,性别:男,准驾车型E,驾驶证号码:360281********1916,于2024年08月21日17时39分许,邵*根驾驶号牌为赣HF71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京岚线平阳县萧江镇东江村前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02100804362号,罚款52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号牌为赣HF71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邵*根公告送达。限邵*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交管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