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330321********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9月12日15时59分,你驾驶(经鉴定车辆,电机号码为231220889)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沙前街进蟾南西路(北)东306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技鉴2323号)、电话调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林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