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义,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40121********2235,于2024年09月08日23时10分许,驾驶牌号为皖A560EV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瓯海大道辅道建中街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43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余*义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单位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021008061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罚款5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送达处罚决定书,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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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